赣科发〔2015〕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科技厅
2015 年 3 月 23 日
附件: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银行增加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1号)并参照《江西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的通知》(赣财企[2013]32号),设立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为保障省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总规模应不低于省科贷补偿金额度的8倍。合作银行为单个企业提供一年期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技术开发贷款。
第三条 省科贷补偿金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年度预算中安排,逐年安排,滚存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科贷补偿金。省科贷补偿金由市、县科贷补偿金支持的项目与省科技厅确定的合作银行支持的项目共享。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省科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科贷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
2.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合作协议;
3.审定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
4.审定省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第五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省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省科贷补偿金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我省境内注册,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先扶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实施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项目,执行良好或已经验收合格的企业;
3.经审核属于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企业。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备案
第七条 企业入围申请审批程序:
1.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申报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查后,提出入围企业名单建议报省科技厅审定;
3.省科技厅将审定的企业名单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
第八条 纳入省科贷补偿金支持名单的企业自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与合作银行洽谈,由合作银行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并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第九条 合作银行的贷款业务符合以下条件,可向省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备案:
1.贷款企业已列入省科贷补偿金支持名单;
2.银行贷款为一年期的不超过500万元技术开发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
3.合作银行要求企业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评估值不得超过贷款额的50%;
第十条 贷款企业所在市、县设立科贷补偿金(或类似性质资金),且对应贷款已达科贷补偿金5倍以上,其贷款已纳入当地科贷补偿金补偿范围的,贷款银行可不受省级合作银行限制,可由市、县科技局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材料与受理:
1.合作银行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省科贷补偿金备案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抵、质押合同(复印件);
(4)保证合同(复印件);
(5)抵押房地产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2.省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
3.备案的贷款总额达到省科贷补偿金10倍后,不再受理新的备案。
4.省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年受理备案,备案情况向市、县科技局、合作银行公开。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已获省科贷补偿金备案的贷款期满,发生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合作银行先依法处置抵质押权获取偿付。对另外还列入政府设置的其他信贷补偿计划(包括市、县级科贷补偿金)的,由其先行补偿。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第十二条处置以后,可对仍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向省科贷补偿金申请补偿。
第十四条 申请省科贷补偿金须向省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省科贷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2.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合法合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补偿申请审查核实后及时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交补偿建议,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金支付。省科贷补偿金审批按补偿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同一月份申请的,按备案时间顺序安排。
第十六条 省科贷补偿金以其全部资金为限承担补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贷补偿金由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凭省科技厅的补偿批复支付合作银行补偿金后,进行相应的财务核销处理。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获补偿金后,又追回相应企业欠款的,须将超出该笔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返还省科贷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条 省科贷补偿金孳息收益用于补充省科贷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省科贷补偿金操作中出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科贷补偿金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